這套房產不屬于你們夫妻共同財產。不能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平分。

張家口張女士:2004年7月份,我出資10萬,我丈夫出資20萬,共同在市區買了一套住房,當時我們沒有結婚登記,不是夫妻關系,只是戀愛關系,房產證寫的是我丈夫的名字。2008年我們進行了結婚登記,并領取了結婚證,確立夫妻關系?,F在因夫妻感情破裂起訴離婚,問這套房產是否屬于我們夫妻共同財產?能否依據《婚姻法》的相應規定,和我丈夫平分這套房產?
律師回復:
這套房產不屬于你們夫妻共同財產。不能依據《婚姻法》的規定平分。
我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因為這套房產不是你們在結婚登記之后取得的財產,依據本條第(五)項規定,所以不是你們夫妻共同財產。只是你和你丈夫按份共有的財產。你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的相應規定,和你丈夫按份額分割這套房產。
離婚房產分割雙方應提交的資料包括:
1. 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
2. 《房屋所有權證》,原件1份;
3. 《土地使用權證》,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4. 房屋測繪圖紙,復印件2份;
5. 離婚協議書或財產分割協議書,原件1份,核對原件收復印件;
6. 離婚雙方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7. 離婚證明,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8. 承受方戶口,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9. 受托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10. 委托公證書,原件1份(雙方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需提交);
11. 財產分割公證書,原件1份,對財產有約定的需提交;
12. 民事調解書,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13. 民事判決書,復印件1份,核對原件;
14. 法律文書生效證明,原件1份,單方申請時需提交(由法院專門出具或調取法院存檔的當事人簽字回執);
15. 其他必要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