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跑業務來說,這個職業,是好多人羨慕的職業,因為他可以經常在外出,在外面跑,一般公司也有差旅費報銷,工作時間比較自由,沒有多少的約束,起碼沒有上級的一雙眼睛在時刻盯著你干活,工作的過程,可以去很多的地方,有點像旅游一樣。

但是,這樣的工作,是很多人做不來的,需要身體素質和業務能力比較強的。一般來說,他們都有提成,就是靠能力吃飯。我們見到的,大多數的保險公司在外跑業務的拉人買保險的與保險公司建立的并不是勞動關系,是代理關系。
那么在除了保險公司之外的一般公司的業務員,與公司建立的是不是勞動關系呢?為大家分享一則最新的案例:
劉某于2019年11月7日入職一家建筑機械材料租賃公司做業務員,他的工作主要就是外出找外面的工地溝通,讓建筑工地租他們公司的機械或者其他建筑材料,公司給他底薪3500元另加提成。有時,客戶的租金也是打給他,然后他再上交給公司。
公司沒有跟他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為他買社保,工資是財務發的,每個月的提成大約為3000元錢。他上班就是外出,想掙錢就天天去跑,公司不需要他打卡考勤,發工資也不要簽名。2020年春節期間由于疫情,公司放了一個月的假期,也沒有給他一分錢,公司認為有業績才需要給錢。2021年1月25日,他離開了公司從事另外的職業。
一個偶然的機會,他在網上找到筆者,他對筆者說怎么看他自己都覺得公司沒有跟他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讓公司賠償一些錢給他,但是又不能確定像他這種跑業務的是不是適合勞動合同法,遂打電話給筆者了解清楚,筆者建議他到相關的材料到承業律師所面談。
在面對面的溝通中,發現他的情況是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建議他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他便委托了筆者。
筆者隨后申請了勞動仲裁,2020年5月8日,重慶市仲裁庭裁決公司需要向他支付不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和高溫津貼共計37432元。
律師評析:本案中,劉某是代理關系還是勞動關系,勞動關系主要是看四個特征:一是雙方都符合用工的主體資格,就是劉某有身份證,并且是16歲以上60歲以下的年齡,公司有營業執照。二是劉某接受公司的管理,雖然他上班時間不需要考勤,但是還是要向公司匯報工作,劉某從事的是有報酬的工作。三是,劉某從事的業務是在公司的經營范圍內,公司是做建筑機械材料租賃的,而劉某的工作就是向工地推銷公司的機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