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管合同是債權合同嗎
保管合同是債權合同。債權合同是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的協議。與債權合同相對應的概念還有物權合同、知識產權合同等。從法律上講,債的產生有四種原因:合同關系、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
二、保管合同有哪些特征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在約定期限內或應寄存人的請求,返還該物的合同。保管合同是實踐性合同;保管合同的客體是保管人為保管物提供的保管勞務;依保管合同交付保管人保管的物品只臨時轉移保管物品的占有權;保管合同的保管物只能是特定物或特定化了的種類物;保管合同一般是有償合同,也有無償的合同。其有如下法律特征: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務的合同。保管合同的標的是提供服務,即提供保管寄存人托付的物品的服務。
2、保管合同一般為實踐合同。在一般情況下,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還需要交付保管物。《合同法》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起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合同法》第366條規定,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當事人沒有約定保管費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第61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合同是無償合同。在有償的保管合同中,保管合同是雙務合同。
4、保管合同是一種不要式合同。
相關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條: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條: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
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保管是無償的。
第三百六十七條: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條;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應當給付保管憑證,但另有交易習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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