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忽然想講個案子,其實是個平淡無奇的小案子,故事大概是這樣嬸兒的:

泰國人閔先生,在北京設立了一家公司,準備在北京開餐吧。
2014年,閔先生找到場地后,與裝修公司簽署了《裝修施工合同》,合同價格為185萬元,分四期支付,最后一期70萬。
工期兩個月。兩個月裝修完成后,餐吧開業。
后來,基于這份合同,裝修公司把閔先生的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閔先生支付70萬工程款和50萬的違約金。理由是,工程多次修改方案,已經完工了,但是閔先生沒有支付剩余的70萬工程款,給裝修公司造成了很大損失。
閔先生為什么沒支付這筆款呢?
閔先生認為,裝修公司根本沒有完成工程。有三分之一的面積尚未完工,且項目從未竣工。
不僅如此,施工過程中,屢屢延期。尤其是三分之一露天部分,由于施工破壞了地面,又碰到雨水比較多,造成多次露水,物業方閔先生多次處罰,要求盡快解決。
但是施工隊不但沒有及時解決,還中途停止施工,導致餐吧不能準時開業。后來,迫于物業方的要求,不得不臨時局部試營業,在慘淡經營幾個月后,餐吧停業,最終裝修公司也沒能完成施工。
所以不但不同意支付余款,還提起反訴,要求裝修公司返還工程款,賠償損失。
那么問題來了,到底是否應該支持裝修公司的請求呢?
法院最后經歷了7次開庭、現場勘驗、工程造價鑒定公司出具鑒定結論后,最終做出判決,判決被告閔先生支付裝修公司20萬元。
這個案子,從法律和事實上說,似乎并不算復雜,但是為什么經歷了那么多次開庭,才得以判決呢?它爭議的焦點是什么?裝修合同是日常非常常見的合同,對于這樣的合同,在簽署時要注意什么?發生爭議的時候,要點是什么?法院的處理思路是什么?
關于這個案子,我們從以下幾個要點做點分析:
1、最后一筆款的支付條件是什么?
合同約定的支付條件是,工程竣工驗收后,即支付。
2、那么合同到底是否竣工誰說了算?有標準嗎?既然約定尾款是竣工后支付,那么只要確認是否竣工,不就可以做出判決了嗎?
雙方對是否竣工各執一詞。閔先生認為從來沒有驗收,也沒有簽收竣工報告,而且現場明顯可以看到,露天部分沒有完成施工,所以整個工程沒完工。裝修公司認為,事實上已經完工了,閔先生單方不驗收,不能認為沒完工。
3、本案當中,法官為什么做工程鑒定?
事實上,法官如果只按照裝修公司不能提交閔先生簽收的竣工報告,就認為沒有完工,則有可能有失公允。因為,如果閔先生堅持不簽字,裝修公司事實上沒辦法強迫他來驗收。
合同上其實也有約定,在竣工一定期限內,閔先生需要驗收,否則超過一定期限,則視為驗收合格。
所以,法院只能從事實上去判斷工程的施工情況。
但是,工程是否完工,法官很難主觀判斷。尤其是,假如工程完成了絕大部分,僅有小部分沒有完成,雙方發生爭議后,也無法繼續施工,那么因此而認為無須支付較大比例的工程款的話,仍然可能有失公允。
因此,法院決定,請專業的機構進行工程造價的鑒定,來定量地確認實際施工完成程度,從而做出更公允的判決。
4、工程鑒定的機構是怎么選擇的?
雙方共同指定,有相同的則選用相同的,若沒有相同的,則法院指定。實踐中,通常由法院直接抽簽確定。
5、工程鑒定的鑒定內容是什么?結論是怎么呈現的?法官如何根據鑒定結論做出判決呢?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裝修公司認為,在原有方案上增加了很多要求,增加的部分費用要鑒定出來。變更的需求,要看變更的差價。
合同的總額是180萬,但是報價單上是220萬,這里面有雙方在簽訂合同時的折扣,那么在鑒定工程量的時候,參考報價單確認各單項價格后,需要乘以打折的系數,然后再對比實際完成的比例,按照比例來計算應該支付的工程款。
案件最后判決,閔先生支付20萬,是因為實際鑒定完成了大部分,如果全部尾款不支付將不公平,所以根據比例確認了支付數額。
這里面看似公允,實際上有些糊涂賬是搞不明白的,因為大量的變更部分,是否真實發生,原來方案是什么,是很難確定的。按照合同約定,工程變更,需要雙方書面確定,但是實際上,雙方由于彼此有一定的信任并沒有做書面變更,而口頭上,裝修公司也答應了相當部分的變更不予收費。
發生爭議后,閔先生沒辦法舉證裝修公司答應了哪些變更免費,而裝修公司,也很難舉證,到底發生了哪些變更。所以,法官試圖盡量公正地解決爭議,事實上也存在著某種不公正,某種窮盡人力只能而難以發現的公正。它的難以實現,不是在于法官和律師的能力和愿望,而是證據的部分滅失,導致的法律事實和真正事實的差距。
6、在工程施工類的合同中,應該注意什么?
施工類合同發生變更的可能性很大,實際上經常發生,應該明確約定變更的程序,并在實際中嚴格執行。甚至應該明確約定變更信息的送達方式,比如,是以電子郵件發送的方式,發送給誰,多長時間應該反饋,不反饋是否視為同意等等。
其實,類似的合同還有軟件的外包合同、視頻制作合同、產品設計合同等等,都涉及合同履行過程中很多事項的變更。
一份好的合同,要在這些核心風險點中給予必要的筆墨,用貼近現實的方式做出合理便捷的安排。而合同的當事方,在履行的過程中,也要按照約定的方式去履行,這樣才好在不額外花費過多精力的情況下,留下能夠反映合同履行細節的證據,在發生爭議時,便于爭議解決。
我曾在一篇文章中,討論律師助理應該如何審查合同,列出了很多注意事項。但是有一點我沒有提到,那就是,律師只有在真正經歷過合同的訴訟之后,才能培養起好的合同審查意識,才會直觀地意識到,那個可能短短幾十字的關鍵條款,關乎當事人幾十萬、幾百萬甚至更高的利益。
只有經歷一些合同的訴訟,才能對合同的條款產生必要的敬畏和警覺,才能站在“壞”的可能性上“悲觀”地思考問題。而這些經歷和能力,構成了優秀的合同律師的一部分。
承業律師專注于合同文本,一方面是確認優質的合同范本,是合同起草者、經歷過訴訟的前輩把智慧和經驗放進了合同之中,另一方面我們也認為,合同范本只是一個工具,它并不能一站式地解決與合同有關的所有問題。
合同范本是法律行業的基礎設施,基礎設施的建設,有助于提升行業效率。在好的基礎上,由專業的人根據個案的具體需求,對合同的核心風險點進行審核和控制,才能更大程度上規避合同的風險。
中國作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每一天,無數個合同在簽署、在履行,也有很多個案件在發生,在全社會層面系統地提升合同水平,減少合同糾紛發生的可能,是承業律師的偉大使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