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泡溫泉時滑倒摔傷,溫泉酒店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擔責80%

案件背景

成都周邊游日益火熱,商家們紛紛推出各類活動吸引游客,但是,作為經營主體,商家不僅要讓游客“玩得盡興”,更要讓游客“玩得安全”。近日,崇州市法院審結了一起游客因泡溫泉滑倒摔傷而引發(fā)的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件。

重慶承業(yè)律師事務所_溫泉摔傷與安全保障義務.webp

前不久,王女士在手機上刷到短視頻,看到崇州市一家古鎮(zhèn)溫泉酒店,后趁著周末攜家人入住該酒店。當天晚上8時許,王女士與家人用餐后前往酒店內的溫泉湯池,準備體驗溫泉。在途經溫泉湯池旁一處石板路時,王女士右腳不慎踩入石板間的縫隙中,導致摔倒受傷。王女士隨即被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病情診斷結果顯示,王女士右腳骨折,小腿挫傷。事后,王女士將此事反饋給酒店,要求酒店承擔其受傷治療費用及相應賠償責任。酒店負責人對王女士受傷的事實并無爭議,但對于如何分擔該起事故責任,雙方有了較大分歧。

在王女士看來,這次摔倒骨折讓自己經受了身體疼痛、行動不便,明明是開開心心出門游玩,結果變成了一件糟心事,心里不免感到挫敗、憤懣。事發(fā)處石板路間的縫隙過大,地面又濕滑,酒店卻并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該賠償相關費用

在酒店看來,前期已在經營場所醒目處布置、張貼安全提示標志,表明酒店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王女士受傷系因自己不注意導致,應對自己的受傷承擔大部分責任。

法院判決

因雙方在責任分配上產生較大分歧且無法調和,王女士一紙訴狀將涉事溫泉酒店訴至崇州市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溫泉酒店作為經營主體,有義務采取一定的行為來維護他人的人身或者財產免受侵害。本案中,酒店將出入溫泉湯池的路鋪設為縫隙較大的石板路,未考慮到出入溫泉的路面濕滑可能導致游客受傷的情況,且無工作人員進行指引,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王女士是因腳踩入石板路間的縫隙中受傷,而非在一旁的平地上因地面濕滑而摔倒,溫泉湯池旁小心地滑的標識,不能對石板路的風險起到提示作用。因此,溫泉酒店不能證明其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應當承擔王女士本次受傷的主要責任。

責任分擔

王女士作為成年人,在晚間行走應當格外注意自身安全,其未盡到對自身安全的合理注意義務,應自行承擔部分責任。綜上,法院酌情認定由溫泉酒店承擔王女士因本次受傷所產生經濟損失的80%。

法官提醒

對游客的安全保障義務是經營主體的法定義務,除具備行業(yè)要求的相關資質外,還應當對游客旅游過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要在可能發(fā)生危險的區(qū)域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寫明正確的游玩方式及安全須知,配備足夠的安全人員,提高游玩風險處置應變能力。

作為游客,在精心制作旅游攻略之余,還應該對旅游過程中的風險有一定認知。注意游玩區(qū)域內的警示標志,仔細瀏覽游玩須知、安全提示,根據自身和同行游客生理條件量力而行、合理規(guī)劃,保護好自身人身、財產權益,才能為旅途畫上圓滿的句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來源:四川法制報


重慶承業(yè)律師事務所提醒您,無論是經營主體還是游客,都應充分了解并履行各自的法律義務和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明確規(guī)定了經營主體的安全保障義務,未盡到該義務將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如果您在旅游過程中遇到類似問題,建議及時尋求專業(yè)法律幫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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