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買賣中陰陽合同引起的眾糾紛

  所謂的“陰陽合同”(也有人將其稱為“黑白合同“)是指在二手房買賣過程中,買賣雙方就同一買賣標的訂立兩份價格懸殊的合同。一般把送至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專供登記或備案使用的低價合同叫“陽合同”,把雙方私下留存并實際履行的高價合同叫“陰合同”。少繳稅金,偷逃陰陽合同間高低價款之間的差額應交的稅款是當事人訂立陰陽合同的動機。產權登記變更生效后,買房人拒付兩合同間的價款差額,主張按陽合同約定的低價格履行是導致糾紛發(fā)生的原因。

二手房買賣中陰陽合同引起的眾糾紛

  一般來說,訂立“陰陽合同”的目的主要是為了偷逃稅費。在二手房屋買賣關系中,盡管二手房陽合同符合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但是,依照我國《合同法》第52 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像這樣以通過虛假降低合同標的,欺騙行政主管部門,從而達到少繳稅費,損害國家利益,違反我國法律法規(guī)禁止性規(guī)定的規(guī)避國家稅收的價 格條款應屬無效合同條款,不具有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效力。相反,二手房“陰合同”中真實的價格條款,才是確定雙方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基礎。不過這種做法嚴重違反了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如果屬于一般偷稅行為,行政機關有權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如果偷稅數額較大、次數較多,則有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對“陰陽合同”價格不一而產生糾紛,一般按兩種辦法處理,一種是根據規(guī)定,合同需要備案的,以備案的合同為準,這是一般原則;但是如果備案的合同沒有實際履行,而實際履行的合同中有違法利益,則價格以實際履行的合同為準,其余按照備案的合同約定,備案合同未約定的,而陰合同又有相關內容的按陰合同的約定執(zhí)行。另一種是如果簽訂的兩份合同,按照規(guī)定,既不需要批準,也無須備案,則以實際履行的合同為準。有的法院判例則以時間在后的合同價為準。除非有證據證明前一份合同價是為規(guī)避納稅及騙取貸款等原因而簽訂的虛假價格。但是要特別注意是,這個舉證責任是由提出異議方來承擔的,也就是 說,誰認為前一份合同是虛假的,誰就應當承擔這個舉證責任。

  從2010年9月起國家相關部門將對二手房買賣中的陰陽合同行為處以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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