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二手房交易過程中,有一類糾紛比較常見,那就是房屋買賣合同簽定后,由于市場房價大幅上漲,就會造成賣方惡意毀約,作為守約方,應當如何應對這種惡意的毀約行為呢?
首先,委托或者聘請專業房產律師審查房屋買賣合同條款以備糾紛的發生。
第二,盡可能多的支付定金,防止賣家拒絕簽定正式買賣合同。同時,應當盡可能在定金協議中約定清楚有關房屋買賣協議的細節。一般來說具備房屋買賣主要條款的定金協議或者居間協議可以認定為買賣合同。當然,這對雙方來說都是有利有弊的。
第三,在正式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加入嚴密的違約條款,比如說賣方不按約收取購房款,不按約交付房屋,無故解除合同的,應當向買方支付違約金。如買方因此還有其他損失的,賣方還應進行賠償。同時,違約金的數額不宜約定的過低,因為違約金數額過低的話,意味著違約成本過低,繼續履行合同的成本比惡意違約的成本還高的話,賣方肯定會選擇違約。所以,違約金數額應當約定的高一些,以顯示其約束力度。
第四,對于賣家違約后,買方還存在的其他損失,賣方還是要進行賠償的。但是買方是要舉證證明自己確定存在的損失。具體到房屋漲跌損失的確定,可以按以下方式進行:
一、與賣方協商確定損失,以和解方式了結,可簡單快速;
二、雙方不能協商確定的:可比照最相類似房屋的市場成交價(首先是同幢相同樓層及房型;其次是相鄰幢同樓層及房型;再次是相同區域內房屋)與買賣合同成交價之差確定房屋漲跌損失;如果沒有最相類似房屋比照的,可委托專業機構評估確定房屋漲跌損失。
當然,作為買房一方,合同目的是為了購得房產,賠償損失倒在其次。所以,買方首先應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同時,主張違約金的給付和其他損失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