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夫妻財產分割應該遵循什么法律原則?下面,承業律師房地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相關的知識內容。

離婚不僅解除了夫妻間的身份關系,也終止了夫妻間的財產關系。因此,夫妻在離婚時,往往伴隨著夫妻財產分割問題。夫妻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主要是指對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夫妻財產的分割中,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以及如何分割夫妻財產是其中的關鍵問題。既要保護婚姻關系中夫妻雙方的 利益,也要保護家庭關系中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人的財產權利都應當受到保護,不能受到侵害。在離婚時,法律規定的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夫妻雙方約定 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應當屬于夫妻個人,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夫妻財產分割的范圍
現行《婚姻法》第18條增加規定了法定的夫妻個人財產。第19條增加規定了夫妻雙方約定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第18條規定:“第十八條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 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 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財產分割的有關法律規定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制作裁判文書。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系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于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后進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關系被宣告無效后,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