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用作居住的住宅用房在負債的情形下會給離婚訴訟中的財產分割帶來了一系列的問。下面,承業律師房地產小編為您詳細介紹相關的法律知識內容。

一、夫妻在婚后舉債所購房屋及房屋債務在離婚時的處理。
毋庸置疑,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的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購置房屋所欠的債務則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在無過錯責任的前提下,若雙方協商不成,法院對共同財產和債務的分割,宜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據此,在房屋宜于物理分割時,可根據上述原則,對房屋直接進行實物分配,房屋上所欠債務也按實物分配的相應比例,在向女方作適當傾斜的基礎上由男女雙方分別負擔 。當然,隨著男女社會地位的日益平等化,現在女方職業優越于男方、社會生存能力和競爭能力超過男方的也比比皆是,故向女方作適當傾斜的做法也應綜合考慮個案實情 。
若房屋不宜進行物理分割,則需區別具體情況進行處理。我們現在法官在離婚財產分割上,一般均將房屋實物和房屋債務分別進行分割,認為不妥,房屋實物和房屋債務是互為依存,相互關聯的,故應一并處理。這里的一并處理僅僅限于婚姻當事人內部的處理,而不涉及債權人,因為,在債權人未有主張債權之訴訟行為時,法院主動處分婚姻當事人外部債務的行為顯然與民事訴訟不告不理原則相違背,缺乏合法依據。
提議對房屋實物和房屋債務作如下處理。(1)一方要房而另一方不要房屋的,房屋給一方,并由要房一方支付給另一方房屋現有價值減去房屋債務余額一半的金錢,房屋債務由要房一方負責償還。(2)雙方均要房屋的,若雙方同意,可通過競價的方式由報價高者獲得房屋,并由其支付給對方其報價減去房屋債務余額一半的金錢,由獲得房屋者承擔房屋債務的償還義務。當然,這個報價高也只應是個相對數,比如雙方的職業含金量懸殊,則占著優勢的一方表面上的高報價卻顯示了雙方競爭地位實質上的不平等,體現出其中競爭方式實質上的不公平,所以,認為報價時應當考慮男女雙方的收入現狀及其穩定程度,盡可能地在保護婦女兒童權益的基礎上維持起碼的公平。若雙方不同意以競價方式解決,則由法院委托具備評估資格的有關部門對房屋現有價值進行評估后,由雙方協商房屋的歸屬,若雙方對此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則法院委托有關部門將房屋拍賣或變賣,并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房屋債務按價款的分配比例由雙方當事人分別承擔。
現實中常常發生這樣的事例,獲得房屋的一方未按期償還房屋債務,致使債權人提起訴訟,因男女雙方對共同債務承擔的是連帶清償責任,且離婚時債務承擔的分配并不影響債權人就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請求償還,從而有時使得向債權人還債的義務落到了償債能力較高的未分得房屋的一方肩上,但其代為履行后,卻難以從擁有房屋的一方獲得追償,這樣就明顯地損及了對方的權益。同樣地,也可能存在債權人主張權利時,承擔房屋債務的一方從對方獲得的房價補貼已被其消耗完畢,無以還債,致使對方在代償房屋債務后難以實現債權的追償。以上關于房屋實物和房屋債務歸于一方的論述,目的正是意欲避免一方代償房屋債務后無以追償情形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