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內容:兩次結婚又離婚的房產分割糾紛該如何解決?對于這樣的房產該如何分割?下面,承業律師房地產小編為您詳細相關的知識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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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糾紛的處理
離婚房產分割
財產分割后,李某才知道老房子是屬于她個人的婚前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由于無法達成新的財產分割協議,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北京市石景山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變更物權的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應當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手續方能發生所有權變動的結果。由于第一次離婚后,李某沒有辦理所有權變更登記手續(房產證上原來寫的就是李某一個人的名字),盡管約定了訴爭房屋的歸屬,但就所有權而言,并未發生變化,仍應屬于夫妻共同所有的狀態。
李某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上訴。經過審理,北京市一中院于近日作出了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二審判決與一審判決最大的不同之處在于,確認了在第二段婚姻期間,老房子是李某的個人婚前財產。但判決同時表示,“考慮到訴爭房屋初始確系李某與劉某的共同財產,雙方離婚又復婚后,就一方婚前財產約定歸共同所有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亦不違背常理”,第二份離婚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或社會公共利益,應屬有效”,而李某就其所持理由并未提供相應證據加以證明,因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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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婚前一方買房貸款 登記在其名下
一對夫妻離婚過一次,法官已經判決夫妻共有的房屋歸女方,后來兩者復婚又離婚,男方向法院提起離婚時要求對房屋進行分割。女方認為,該房屋已經屬于其婚前財產,不同意分割。
一位資深的房地產糾紛律師表示,在復婚時候,該財產的所有權早已發生變化,該財產已經屬于女方的婚前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后未作特別約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離婚后仍歸一方所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明確規定:“婚姻法第18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在這個案例中男方起訴離婚時,提出要求分割房產的一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孳息或增值收益,也是一方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