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管合同屬于實踐合同嗎
保管合同為實踐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我國合同法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說明保管合同的成立是以交付標的物為標準的,這樣的合同屬于實踐合同。
二、保管合同種類有哪些
通常我們可以將保管合同分為一般保管合同與特殊保管合同,同時特殊保管合同又包括消費保管合同與法定保管合同。
一般保管合同就是在通常情況下的保管合同,即寄存人根據其與保管人的約定而將其特定物保管于保管人處,并于合同終止時取回保管物的合同。
消費保管合同又稱不規則保管合同、種類物保管合同,是指保管物為種類物,當事人雙方約定保管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權,而僅負以相同種類、品質、數量的物返還寄存人的義務的合同。
與一般保管合同相比較,消費保管合同以下3個特點:
第一、保管物為種類物,并且一般是貨幣或者其他可替代物;
第二、保管物的使用權按照約定轉移于保管人,保管人可以在保管期內對保管物加以利用;
第三、保管人返還保管物時,可以用相同品質、種類、數量的物品替代。
法定保管合同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直接成立的保管合同。當事人之間只要具備法定條件,就形成保管合同關系,不需要當事人另行約定。法定保管合同的保管人通常是旅館、餐飲店、浴室和法定的經營者,寄存人則是顧客。
法定保管合同的規定,主要在于保護作為顧客的消費者的利益,提高相關服務行業的服務質量。在法定保管合同中,保管人負有當然的保管義務。只要攜帶的物品在保管人處毀損滅失,無論其是否交付保管,也不論保管人有無過錯,保管人均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對于顧客攜帶的貴重物品,如顧客未予聲明且未交給保管人保管的,保管人可不負賠償責任。
三、保管合同屬于什么合同
1、保管合同是提供勞務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為目的,保管人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務。保管合同的履行,僅轉移保管物的占有,而對保管物的所有權、使用權不產生影響。
2、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僅有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還不能成立,還必須有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的事實,《合同法》[2]第367條規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既可以是單務、無償、不要式合同,也可以是雙務、有償、要式合同。
4、保管合同以標的物交給保管人為成立要件,但保管合同不以保管人獲得物品的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
保管合同屬于實踐合同嗎的相關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條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還該物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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